為做好與國家政策配套銜接工作,進一步提高公務員考錄工作的法制化水平,近日,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人事廳率先制定出臺了《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2007年11月,中組部、人事部《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下發(fā)后,浙江省人事廳非常重視,及時組織力量進行調查研究,多次召開座談會,認真聽取11個市、部分縣級組織人事部門和省直有關單位的意見,并于7月25日召開由省內立法界、行政司法界專家、高校從事行政管理研究的專家學者、招錄機關代表、考生代表等參加的民主懇談會,從不同層次、不同角度聽取了多方意見和建議。
《錄用實施辦法》內容全面、程序規(guī)范、標準統(tǒng)一、操作性強,主要有四個特點:
一是明確了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的職責分工。新錄用實施辦法中資格審查、體檢、考察、公示等實施環(huán)節(jié)的實施主體從過去的人事部門會同用人單位調整為招錄機關。公務員主管部門主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jiān)督、培訓等職責。
二是明確對少數民族報考者實行優(yōu)惠政策。新辦法明確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其他招錄機關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門面向少數民族報考者的職位,較好地解決了少數民族公民進公務員隊伍難的問題。
三是新辦法在招考模式上,明確錄用公務員可采取按職位招考或按專業(yè)相同的職位集中招考的方式進行。據悉,浙江省省級機關近年來采取按專業(yè)相同的職位集中招考模式,這是浙江在多年招考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不斷探索而形成的一種招錄模式,具有浙江特色。
四是遞補問題有了規(guī)定。新辦法要求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招考公告中對面試、體檢、考察等環(huán)節(jié)遞補的情形和方式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