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打印版下載: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學模擬試卷及答案(二)
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學模擬試卷及答案(二)
一、單項選擇題
1. 下列哪些不是民法上的物?( ?。?/p>
A.無形的電
B.與人體脫離的血液
C.庭院中的果樹
D.天上的恒星
2. 下列各項中屬于孳息的是( ?。?。
A.樹上的果實
B.未收割的莊稼
C.銀行存款的利息
D.供熱管道輸送的熱力
3. 當一物之上同時存在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時,權利的行使順序是( )。
A.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B.留置權、抵押權、質權
C.質權、留置權、抵押權
D.留置權、質權、抵押權
4. 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這屬于物權的( )。
A.優(yōu)先效力
B.排他效力
C.追及效力
D.妨害排除效力
5. 張某向王某借款1萬元,將自己的筆記本電腦質押給王某。那么,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如果質押期間筆記本電腦損毀,王某的質權消滅
B.經過張某同意,王某可以將電腦再質押給他人
C.王某的質權及于電腦的從物,即使從物未交付
D.質押期間,王某損壞電腦的,對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6. 在下列民事糾紛中,哪項不能按相鄰關系處理?( ?。?/p>
A.甲在自家院內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墻體裂縫,引起糾紛
B.甲村為了取水澆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糾紛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糾紛
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攔河壩,使乙村用水量驟減,引起糾紛
7. 張某、王某去參加朋友的婚禮,向李某借相機一部,用畢張某將相機帶回家。方某見此相機,執(zhí)意要以4000元買下,張某見此價高于市價,便隱瞞實情表示同意并將相機交付與方某。不久,方某因手頭拮據又向王某以3000元出賣該相機。王某見此相機眼熟,便向方某詢問,方某如實相告,王某遂將之買下。此時,誰擁有該相機的所有權?( ?。?/p>
A.張某
B.王某
C.李某
D.方某
8. 下列物與物的關系中屬于主物與從物關系的有( ?。?。
A.拖拉機與拖犁
B.李某的球與球拍
C.張某的汽車與輪胎
D.房屋與房屋的窗戶
9. 董某有一塊玉雕。陳某甚為喜歡,要求董某轉賣給他,董某應允。陳某因一時缺乏現(xiàn)金,便將五千元錢和兩張彩票交給董某。后有一張彩票中獎,獎金為5000元。該5000元應歸( )。
A.陳某所有
B.董某所有
C.陳某所有,董某應返還不當得利
D.國家所有
10.下列哪一種情況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應物權?( ?。?/p>
A.保留所有權的動產買賣中,尚未付清全部價款的買方將其占有的標的物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
B.電腦的承租人將其租賃的電腦向不知情的債權人設定質權
C.動產質權人擅自將質物轉質子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為轉交某一物品的人將該物品贈與不知情的第三人
11.方某出去旅游一段時間,將家中的一輛摩托車交由鄰居張某保管。在方某出差期間,張某將摩托車賣給丙,丙以為摩托車為張某所有,便以合理價款購得。對此,( ?。?/p>
A.方某不得向丙請求返還摩托車
B.方某可要求丙返還摩托車
C.方某可要求張某與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D.方某可要求丙賠償損失
12.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下列財產為按份共有的是( ?。?。
A.夫妻共有財產
B.家庭共有財產
C.小張、小李分別出資4萬元和6萬元共同購買的財物
D.共同繼承的財產
13.周某的金項鏈不慎丟失,吳某拾得后將其以1萬元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周某三年后得知此事。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由于過了兩年的回復權期間,則不能再請求王某返還
B.盡管王某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金項鏈的所有權
C.王某是善意,因此可以取得金項鏈的所有權
D.周某在追回金項鏈時,應當對王某補足相應的價款
14.于某繼承其父親遺留下的一塊玉石,并利用自己的雕刻技術在這塊玉石上雕刻了飛天形象,這件藝術品在國際上享有盛譽,其價值已遠遠超出了原有價值。后高某找到于某稱此玉石是高某借給于某的父親觀賞的,并拿出相關證據。則如何確定該玉石所有權的歸屬?( ?。?/p>
A.于某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權,高某無權請求返還。但于某應對高某作相應補償
B.于某因為加工取得該玉石的所有權,高某無權請求返還。但于某應對高某作相應補償
C.高某為原材料的所有權人,有權請求于某返還,但應將增加的價值返還給于某
D.該玉石應由于某、高某二人共有
15.李涵在服裝店買衣服時,丟失手表一塊。服裝店工作人員拾得后,即交給公安部門。李涵未能在期限內前去認領,公安部門即依有關規(guī)定將手表交寄賣商店出售。王猛從寄賣商店買得手表后,將其送給女友趙蘭。趙蘭在一次逛街中該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邊將這塊表以低價賣給下夜班回家的孫某。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手表此時的所有權人是趙蘭
B.對于此表享有所有權的主體先后順序是李涵、王猛、趙蘭
C.王猛從商店買的手表可以基于善意取得獲得所有權
D.孫某基于善意取得獲得手表的所有權
16.田某、常某是夫妻,共同出資50萬元,田某、常某的朋友趙某出資25萬元,三人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出租使用。3年以后,三人打算出賣此房,最后一個承租人搬出后,三人打算裝修一下再出賣,但是在裝修前,某日刮大風,房子的一塊窗戶玻璃由于老化,被大風吹落,砸傷了行人王甲,共花去醫(yī)療費2400元,同時請了三人的好朋友白某修繕窗戶,又花去了300元。關于本案,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
A.關于房屋的所有權關系,是田某、常某共同共有房屋2/3的所有權,田某、常某二人與趙某按照2:1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權
B.對于王甲的醫(yī)療費,田某、常某與趙某承擔連帶責任,內部田某與常某承擔1600元,趙某承擔800元
C.對于修繕費用,田某、常某與趙某承擔連帶責任,內部田某與常某承擔200元,趙某承擔100元
D.趙某可以自由轉讓自己的房屋所有權份額,而田某、常某未經對方同意,都不得轉讓
17.張某將一只走失的山羊帶回家中飼養(yǎng),兩個月后以900元賣給陳某。在回家路上,山羊被主人孫某認出,向陳某索還,二人爭執(zhí)不下,告到法院,根據法律規(guī)定( ?。?。
A.山羊歸孫某,張某退陳某900元;孫某付張某兩個月山羊的飼養(yǎng)費用
B.山羊歸孫某,孫某付900元給陳某
C.陳某將山羊退還張某,并索還900元
D.山羊歸孫某,張某退陳某900元
18.田某從朋友趙某處買得電腦一臺,后電腦中毒花費400元修理,出租給常某得到租金700元。后來,王某與公安機關前來找田某,原來該電腦是趙某從王某處偷來的,王某要求返還電腦,此時,電腦因田某使用過程中不慎損壞了鼠標的功能。以下說法不正確的是( ?。?。
A.田某已經善意取得,無須返還電腦
B.對于鼠標功能的損壞田某不應賠償
C.田某在返還電腦的同時,應對于700元租金也應返還
D.在田某返還電腦的同時,有權要求王某支付400元的修理費用
19.某房地產公司向農業(yè)銀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辦公樓作為抵押物,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農業(yè)銀行對此房地產公司享有的抵押權的性質是( ?。?。
A.請求權
B.相對權
C.無期物權
D.從物權
20.村民王某在羅王村有一處宅基地。關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權,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如果王某出賣自己的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B.如果王某的宅基地在地震中滅失,應當重新為其分配
C.王某申請了宅基地之后,宅基地閑置了3年,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D.王某無權隨意在宅基地空閑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
21.民安置地公司依法取得某塊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辦理報建審批手續(xù)后,進行了房屋建設并已經完成了裝修。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p>
A.民安置地公司因為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B.民安置地公司因為事實行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C.民安置地公司因為法律行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D.民安置地公司尚未進行房屋登記,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權
22.大理村村民委員會與該村村民白某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白某對該村集體所有的一塊20畝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白某有權在該土地上開辦磚窯廠。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p>
A.白某在承包的土地上開辦磚窯廠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B.白某不能取得該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C.該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D.該土地承包合同產生物權法的效力
23.范某的筆記本電腦不慎丟失,被李某撿到賣給了趙某,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p>
A.趙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對電腦享有所有權,范某無權索要
B.范某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為趙某之日起2年內要求趙某返還電腦
C.如果趙某從信托商店購得該電腦,其有權要求范某支付自己購買電腦時所支付的費用
D.范某有權向李某要求損害賠償
24.黃某將自己家祖?zhèn)鞯恼滟F玉佛賣給丁某,丁某當場付款,約定7天后取玉佛。方某聽說后,表示愿出比丁某高的價格購買此玉佛,黃某當即決定賣給方某,約定第二天交貨。丁某得知此事,誘使黃某8歲的兒子從家中取出此玉佛給自己。該玉佛在由丁某占有期間,被呂某盜走。此時該玉佛的所有權屬于下列哪個人?( ?。?/p>
A.黃某
B.丁某
C.方某
D.呂某
25.甲、乙按份共有一間房屋,出租給丙,現(xiàn)甲欲將自己的份額轉讓,下列表述中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p>
A.乙有優(yōu)先購買權,丙沒有優(yōu)先購買權
B.丙有優(yōu)先購買權,乙沒有優(yōu)先購買權
C.乙、丙都有優(yōu)先購買權,二人處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優(yōu)先購買權,乙的優(yōu)先購買權優(yōu)先于丙的優(yōu)先購買權
26.下列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 ?。?/p>
A.應廣大業(yè)主的請求并同意,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將已銷售完畢的某小區(qū)的一塊平時用于休閑玩耍的地方改為停車場,提供給本公司在這個小區(qū)的業(yè)主使用
B.某小區(qū)北臨一家綜合的集貿市場,小區(qū)南面的居民習慣穿越小區(qū)到集貿市場購物,小區(qū)業(yè)主一致認為周圍居民穿越小區(qū)的行為,既干擾了小區(qū)業(yè)主的正常生活,也造成安全隱患,遂集體決定禁止周圍居民穿越小區(qū),導致周圍很多居民必須繞行較多路程才能到達集貿市場
C.某小區(qū)的物業(yè)服務公司將小區(qū)的門房出租給某戶小區(qū)居民用于經營早點銷售,將租金用于物業(yè)服務公司的人員開支
D.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在銷售某小區(qū)單元房時明示,住戶凡需要占有小區(qū)內的停車位的,每月必須交付停車費
27.小花、小明共同繼承房屋兩間,一直由小明居住。小明未經小花同意,接房右墻加蓋一間房,并將三間房屋登記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將其一并賣給了小高。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p>
A.小花、小明是繼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蓋的房屋應歸小明所有
C.加蓋的房屋應歸小花、小明共有
D.小花有權請求小高返還所購三間房屋
28.李某將一臺磨面機賣予高某,雙方訂立了買賣合同,約定10日后交付。10日期滿,李某由于某磨面工作未完成而與高某訂立協(xié)議,由李某繼續(xù)使用該磨面機直至磨面工作完成。此后某日,李某處洪水暴發(fā),沖走該機器,為下游方某所獲,賣給善意第三人劉某,并已經交付。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由于機器并未實際交付,李某對機器享有所有權
B.劉某是善意第三人,當然無條件地對機器享有所有權
C.李某有權向劉某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
D.李某無權向劉某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高某有權向劉某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
29.村民陳某和李某是鄰居,房屋屋頂相連,但兩家關系一直不好。陳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須要在李某的房屋屋頂上經過,李某提出陳某要么不能經過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700元錢,陳某表示絕對不會毀壞李某的屋頂,但是李某堅持陳某如要經過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損壞房屋,都要支付700元錢。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李某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絕陳某經過
B.只有陳某利用李某的不動產給李某造成損害的,李某才能要求陳某賠償
C.李某無權要求陳某支付利用自己不動產的報酬
D.李某的主張合法
30.民安房地產公司與卓峰公司約定:為滿足民安公司開發(fā)住宅小區(qū)觀景的需要,民安公司向卓峰公司支付l30萬元,卓峰公司在25年內不在自己廠區(qū)建造8米以上的建筑。民安公司將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卓峰公司在自己的廠區(qū)建造了一棟10米高的廠房。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p>
A.小區(qū)業(yè)主有權請求卓峰公司拆除超過8米的建筑
B.民安公司有權請求卓峰公司拆除超過8米的建筑
C.民安公司和小區(qū)業(yè)主均有權請求卓峰公司拆除超過8米的建筑
D.民安公司和小區(qū)業(yè)主均無權請求卓峰公司拆除超過8米的建筑
31.前白村村民董某與村委會簽訂了書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承包經營25畝的耕地,但未進行登記,如果董某死亡,董某的繼承人是否有權繼承董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p>
A.可以繼承
B.不能繼承
C.只有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董某死亡時,才能繼承
D.根據合同內容而定
32.天翼公司向鄭州銀行貸款1000萬元,約定2008年12月2日一次性還本付息,天翼公司以自己的一棟房屋作抵押。天翼公司到期沒有清償債務,鄭州銀行每個月都向其催收,均無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時間是2009年3月6日。鄭州銀行在下列哪一時間前行使抵押權,才能得到法院的保護?( ?。?/p>
A.2008年12月2日
B.2010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33.甲企業(yè)欠乙、丙企業(yè)貨款未還,以自有房屋分別抵押與乙、丙兩企業(yè),并先后辦理了抵押權登記,乙企業(yè)的抵押權登記在先,丙企業(yè)的抵押權登記在后。后乙企業(yè)兼并甲企業(yè)。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乙企業(yè)對甲企業(yè)享有的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
B.乙企業(yè)對甲企業(yè)享有的抵押權不因混同而消滅
C.乙企業(yè)因混同而使抵押權消滅,故該房屋由丙企業(yè)行使抵押權
D.乙企業(yè)不因混同而使抵押權消滅,但其抵押權不能對抗丙企業(yè)的抵押權
34.劉某向丁某借款6萬元,以自己收藏的青花瓷盤做質押。質權設立時間為( ?。?/p>
A.借款合同成立時
B.青花瓷盤交付時
C.質押合同登記時
D.質權人同意時
35.韓某繼承了其父的60萬元存款。后來韓某為了買車,把這筆存款連本帶息都取出。經過挑選,韓某買了一輛二手車,后來韓某的朋友方某十分喜歡這輛車,就和韓某商量用自己的車和韓某換,韓某同意了并辦理了相關手續(xù)。后經查明,此二手車是田某偷來的,但是韓某在購買時不知道。關于韓某獲得所有權的這一系列行為,哪些屬于原始取得?( )
A.韓某繼承了60萬元存款
B.韓某從銀行獲得了60萬元存款的利息
C.韓某獲得了二手車
D.韓某獲得了朋友方某的車
36.文某以其別墅作抵押,先后向農業(yè)銀行借款l00萬元,工商銀行借款300萬元,建設銀行借款500萬元,并依次辦理了抵押登記。后建設銀行與農業(yè)銀行商定交換各自抵押權的順位,并辦理了變更登記,但工商銀行并不知情。因文某無力償還三家銀行的到期債務,銀行拍賣其房屋,僅得價款600萬元。關于三家銀行對該價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p>
A.農業(yè)銀行100萬元、工商銀行300萬元、建設銀行200萬元
B.農業(yè)銀行得不到清償、工商銀行100萬元、建設銀行500萬元
C.農業(yè)銀行得不到清償、工商銀行300萬元、建設銀行300萬元
D.農業(yè)銀行100萬元、工商銀行200萬元、建設銀行300萬
37.下列關于質權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p>
A.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不動產出質的,適用質權的善意取得
B.甲委托乙辦理房屋產權證,乙辦證以后又以房屋向丙出質,丙不知乙無處分權,故可以行使質權
C.甲向乙借款,約定用自己的一頭牛做質押,后來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頭驢交給乙,乙接受,則設定了質押權的不是牛
D.甲向乙借款5萬元并以某文物花瓶質押,乙由于承包丙的企業(yè),承包費3萬元,遂以甲的花瓶轉質押給丙,誰知花瓶被損壞,則丙應對甲承擔賠償責任
38.張某、王某、趙某、李某分別出資70萬、30萬、30萬、10萬元建造一棟樓房,約定建成后按投資比例使用,但對樓房管理和所有權歸屬未作約定。對此,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該樓發(fā)生的管理費用應按投資比例承擔
B.該樓所有權為按份共有
C.張某投資占50%,有權決定該樓的重大修繕事宜
D.李某對其享有的份額有權轉讓
39.甲中學為方便乘坐地鐵,與相鄰乙中學約定,甲學校人員有權借乙中學道路通行,每年支付1萬元。據此,甲中學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項權利?( ?。?/p>
A.相鄰權
B.地役權
C.建設用地使用權
D.宅基地使用權
40.張某與劉某簽訂了一份買牛合同。張某將牛交付劉某,劉某宰殺牛后得牛黃80克,賣后獲價款6000元。張某、劉某就該牛黃款發(fā)生爭執(zhí)。依法律規(guī)定,牛黃款應歸( ?。?/p>
A.張某所有
B.張某、劉某平分
C.劉某所有
D.張某、劉某共同共有
41.下列關于擔保物權的優(yōu)先順序說法正確的是( ?。?/p>
A.當留置權、抵押權、質權并存時,質權優(yōu)先
B.當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質權優(yōu)先
C.兩個都沒有登記的抵押權并存時,依據時間先后確定優(yōu)先順序
D.登記了的抵押權依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優(yōu)先受償的順序
42.關于孳息,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p>
A.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B.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C.孳息都是動產
D.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傳來取得
43.關于抵押權,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如果期限屆滿,債務未受清償,抵押權人即可以行使抵押權
B.抵押權的實現(xiàn)須以抵押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
C.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
D.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序中享有別除權
44.岳某向向某借用了一匹老馬,在借用期間岳某意外死亡,其子小岳長期在外不知馬非屬岳某所有而繼承。不久老馬產下一匹小馬。期滿后向某要求小岳歸還老馬及馬仔,但此時馬仔已因小岳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向某有權請求小岳歸還其老馬,但無權請求返還馬仔
B.向某有權請求小岳歸還其老馬及馬仔
C.向某有權請求小岳返還其老馬及馬仔,但應向小岳支付必要費用
D.向某可以請求小岳賠償馬仔死亡的損失
45.甲丟失一部手機,被乙拾到,并張貼了招領啟事。丙盜走該手機,賣給了二手手機店。丁以合理的價格在二手手機店買到。對此,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p>
A.甲不能請求丁返還
B.丙對手機的占有屬于他主占有
C.丁對手機的占有屬于自主占有
D.二手手機店存在惡意
46.關于共同共有,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p>
A.共同共有人解散共同關系時,可以劃分份額
B.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可以約定,這種約定可以對抗第三人
C.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的處分,應當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財產對外發(fā)生財產責任的,共有人為連帶責任
47.共有人對共有關系的性質發(fā)生爭議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時,一般應按( ?。┨幚?。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個人所有
D.公共所有
48.添附作為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法,它是附合、混合、加工的總稱。下列關于添附財產的歸屬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B.應當予以拆離,將拆離的物返還原所有人
C.可以由原所有人共有
D.可以歸一方當事人所有,給其他所有人以補償
49.下列關于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的清償順序,說法正確的是( ?。?/p>
A.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
B.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主債權的利息
C.主債權的利息;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
D.主債權;主債權的利息;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50.對于抵押權人的權利表述正確的是( ?。?。
A.順位在前的抵押權人可以通過和抵押人達成協(xié)議實現(xiàn)抵押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B.由于抵押人的行為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停止該行為,并要求恢復到原來的價值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C.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D.抵押權人無權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51.賈某、朱某、王某合伙開辦一家餐館,三人出資相同。由于生意不好,賈某準備轉讓餐館的門面房。下列選項哪一個是不正確的?( ?。?/p>
A.賈某轉讓自己的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B.對門面房的管理,由賈某、朱某、王某三人協(xié)商進行
C.門面房的外墻的廣告收入,由賈某、朱某、王某享有
D.如果王某不同意,賈某和朱某無權對餐館進行裝修
52.趙某向呂某借款35萬元,借期3年。趙某以自己的奧迪新車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期間,方某向趙某表示愿意以50萬元購買該車。下列選項說法不正確的是( ?。?。
A.趙某將該車賣給方某應得到呂某的同意
B.如趙某將該車賣給了方某,則應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C.如趙某另行提供擔保,則趙某的轉讓行為無須得到呂某同意
D.如方某代為償還35萬元借款,則趙某的轉讓行為無須得到呂某同意
53.2009年9月20日,甲向乙借款6萬元,并用自己的一輛汽車抵押,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2009年10月7日、9日,甲分別向丙、丁借款6萬元,同樣以該汽車抵押,并分別于10月17日、18日辦理了抵押登記。2009年11月20日,甲向戊借款6萬元,也用該汽車抵押,但沒有辦理登記。2009年12月28日,甲的各項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償還,乙、丙、丁、戊均對該汽車主張抵押權。那么關于甲的汽車上各抵押權實現(xiàn)的先后順序,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54.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00萬元,以其閑置的一處辦公用房作擔保。乙銀行正好缺乏辦公場所,于是與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就此辦公用房設立擔保物權。隨后,甲公司向乙銀行交付了辦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償還,乙銀行主張對辦公用房行使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p>
A.乙銀行有權這樣做,因其對標的物享有抵押權
B.乙銀行有權這樣做,因其對標的物享有質權
C.乙銀行有權這樣做,因其對標的物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D.乙銀行無權這樣做,因其與甲公司之間的約定不能設定擔保物權
55.下列各項中,可以以此設定證券質權的是( ?。?/p>
A.商標專用權
B.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C.提單
D.依法不可以轉讓的股票
56.關于地役權,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p>
A.地役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B.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隨意約定
C.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xiàn)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D.因行使地役權造成損害的,應本著公平原則,給予賠償
57.同升公司以一套價值100萬元的設備作為抵押,向甲借款10萬元,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萬元,以該套設備作為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同升公司欠丙貨款20萬元,將該套設備出質給丙。丙不小心損壞了該套設備送丁修理,因欠丁5萬元修理費,該套設備被丁留置。關于甲、乙、丙、丁對該套設備享有的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下列哪一排序是正確的?( ?。?/p>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二、簡答題
1.簡述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區(qū)別。
2.簡述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和內容。
3.簡述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
4.簡述抵押物。
5.簡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三、論述題
1. 論述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qū)別。
2.論述相鄰關系。
3. 論述留置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四、案例分析題
1. 村民黃某、丁某、方某三人共同出資購買了一頭耕牛用于耕種三家的農田,黃某出資600元,丁某、方某各出資400元。三人在購買耕牛時約定除非牛死了可以分牛肉,牛活著就不能要求分割牛,但是沒有明確約定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黃某主張是按份共有,丁某和方某主張是共同共有,但是都提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
問:(1)三人對耕牛的共有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份額如何計算?
(2)耕牛生病,黃某牽牛去獸醫(yī)站治病,花去210元,該花費三人如何分擔?
(3)耕牛沖進村民呂某的西瓜地,造成300元的損失,呂某是否有權要求黃某全部賠償?
(4)如果黃某全家遷入外地,不再耕種農田,黃某是否有權要求分割牛?如果黃某有權要求分割,可以采用什么方式分割?
2. 陳某向白某借款30萬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為抵押,白某與陳某簽訂了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辦理抵押權登記。陳某受趙某欺詐,將房屋低價賣給趙某,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趙某很快將房屋又賣給了孫某,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陳某向法院申請撤銷與趙某之間的買賣合同,要求孫某歸還房屋。
問:(1)白某是否享有抵押權?
(2)白某是否有權根據抵押合同要求陳某承擔違約責任?
(3)陳某是否有權要求孫某歸還房屋?
3. 2010年1月1日,某甲做生意急需資金,遂向當地農業(yè)銀行申請貸款,農業(yè)銀行要求其提供擔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為抵押物。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銀行工作人員的疏忽,雙方并未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問:(1)房屋抵押合同是否已經生效?為什么?
(2)房屋抵押權是否已產生?為什么?
4. 胡某與張某是夫妻,雙方于2011年購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價值1萬元。后因二人產生家庭矛盾,張某未經胡某同意,擅自把電腦拿走,并同劉某協(xié)商以1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劉某。劉某拿到電腦后,經常隨身攜帶,某次外出不幸丟失。恰巧電腦被方某撿到,并以7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開學術會議時攜帶該筆記本被劉某認出,劉某并提供了相關證明。
問:(1)劉某能否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為什么?
5. 小王向小張借款8萬元,以價值12萬元的一個祖?zhèn)鞴哦善鞒鲑|給小張作為擔保。不久,小張經濟也發(fā)生困難,于是征得小王同意后,向小李借款10萬元,并將瓷器出質給小李。小李在將瓷器搬運回家的途中,黃某酒后駕車將小李撞倒,瓷器也摔碎了。交警勘察現(xiàn)場后,認定此次事故的責任完全由黃某承擔。由于小李投保了人身意外險,保險公司向小李賠償了醫(yī)療費等7萬元?,F(xiàn)查明,黃某與梁某、周某均為甲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當日黃某駕車是為該合伙企業(yè)購買貨物。合伙協(xié)議約定黃某、梁某和周某按照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F(xiàn)在該企業(yè)全部財產價值4萬元。
根據以上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小張將瓷器出質給小李的行為是否有效?如果小張未通知小王,擅自將瓷器出質給小李,則該行為是否有效?
(2)瓷器毀損后得到了賠償,存在于質物上的質權是否還存在?為什么?
(3)如果瓷器毀損后得到了全價賠償l2萬元,此時小王與小張的借款均已到期,且二人均無力償還,則小李可以優(yōu)先受償多少萬元?說明理由。
6. 王萍在外縣任教,準備在原籍某縣城關鎮(zhèn)修建幾間房。經申請,當地鎮(zhèn)政府出讓給他半畝國有土地。2010年春,王萍出資5000元委托其弟弟王剛在所受讓的國有土地上建房3間。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杜某、李某夫婦見無人居住,愿以17000元高價買下這3間房。王剛見有利可圖,便背著其姐,私下同杜某、李某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此3間房以17000元價格賣給杜某、李某夫婦,買賣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問題,由王剛負責。同年8月,原告夫婦搬入此房居住,安裝了水管,建了廁所,一間房搞了棚樓,安了兩副門扇。房屋出賣后,本案被告王剛始終未告知王萍。2010年春節(jié),王萍回原籍探親時,發(fā)現(xiàn)自己的房屋被弟弟賣掉,很生氣,責令其趕快追回。王剛找原告夫婦協(xié)商多次未果,王剛便找了幾個人將東院墻拆毀。原告以房屋買賣契約為憑,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護所有權。法院受理后,通知王萍參加訴訟。王萍認為原告、被告之間的買賣行為是違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權,要求宣告買賣行為無效。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被告王剛與原告杜某、李某夫婦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2)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原告杜某、李某夫婦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權?為什么?
(4)杜某、李某夫婦安裝水管、建廁所等行為在民法上屬于何種性質的行為?
(5)王剛拆毀東院墻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的行為?
(6)王萍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如何?法院應如何處理該項房屋買賣糾紛?
(7)假設王萍回原籍探親時追認了王剛的行為,本案應如何處理?
7. 錢某、陸某、趙某合伙經營一花店,取名為“浪漫滿屋”,負責人為錢某。錢某、陸某、趙某約定的出資比例和分紅比例均為4:3:3。2009年情人節(jié)的前幾天,因趙某外出,錢某與陸某商議后與花卉市場老板方某簽訂了一批玫瑰購買合同。因花店流動資金不夠,錢某決定向銀行貸款9萬元,銀行要求提供抵押擔保,錢某以花店所有的一輛解放牌貨車作抵押,但未辦理登記。后因花店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銀行欲行使抵押權,為此發(fā)生糾紛。經查:(1)合伙協(xié)議約定,凡5萬元以上的業(yè)務須經錢某、陸某、趙某三人一致同意;(2)水果店除欠銀行9萬元以外,尚欠王某、孫某各2萬元債務;(3)花店的財產價值僅值9萬元。
問題:
(1)該合伙組織與花卉市場老板方某所簽合同效力及與銀行所簽貸款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2)該合伙組織與銀行所簽抵押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若花店的債權人銀行、王某、孫某向法院起訴后,債權未得到全部清償,能否對趙某的個人財產進行追償?為什么?
《民法學》全真模擬試卷(二)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 D [解析]民法上的物需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并且能夠被人力所控制、支配。故應選D。
2. C[解析]孳息是因物或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孳息必須在原物或權益上產生,必須與原物或權益分離獨立,不是其組成部分。A項樹上的果實、B項未收割的莊稼都表明孳息尚未與原物分離,即孳息尚未產生,故A項、B項不屬于孳息。C項銀行存款的利息,自存款計息之日起,便與原物發(fā)生分離,故C 項符合要求。D項供熱管道輸送的熱力并非由供熱管道產生,缺少原物,故該熱力也不構成孽息。
3. B[解析]根據《物權法》第l79條的規(guī)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得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權的總稱。質權,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協(xié)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79條的規(guī)定,同一財產上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故B項正確。
4. B[解析]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分為兩種:一是物權之間的優(yōu)先效力,二是物權和債權的優(yōu)先效力。物權之間的優(yōu)先效力判斷以成立在先,權利在先為原則,以定限物權優(yōu)于所有權,法定物權優(yōu)于約定物權為例外。物權和債權的優(yōu)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并存?zhèn)鶛嗪臀餀鄷r,無論物權在債權之前或之后成立,都有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但是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有個例外,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物權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權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原物。物權的追及效力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物權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權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復物權人對物正常支配的效力,是物權法給物權的救濟力和保護力。故選B。
5. C[解析]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稉7ā返?3條規(guī)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A項說法正確。質權的效力及于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C項說法錯誤。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yōu)于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fā)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B、D 項說法正確。
6. B[解析]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A選項是典型的開掘危險的相鄰關系糾紛;B選項中的甲村要在別人的土地上修水渠,已經不是基本的需求,應該屬于地役權的范圍,同時注意,如果題目中交代要在別人的土地上修路,也不屬于相鄰關系,道理與修渠相同;C、D兩個選項屬于典型的用水排水相鄰關系糾紛,尤其注意D選項是不以直接相鄰為條件的相鄰關系糾紛。因此,正確答案是B。
7. B[解析]《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本題中,張某將不屬于自己所有的相機賣給善意第三人方某且已經交付,雖然張某是無權處分行為,但方某對該相機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因此該相機的所有權人就是方某。方某再將相機賣給王某的行為,是對相機的有權處分,王某雖然詢問并得知了實際情況,但并不妨礙方某與王某買賣合同的有效成立,故王某取得該相機的所有權。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
8. A[解析]凡能獨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從中看出主從關系的二物或數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從屬作用的是從物,從物起補助主物的作用。本題中,拖拉機與拖犁便是主物與從物的關系;球和球拍地位“平等”,不是主從關系;汽車與輪胎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房屋與房屋的窗戶是整體與組成部分的關系。
9. B[解析]動產的所有權自動產交付時轉移,故彩票的所有權人為董某,而獎金為孳息,也應歸董某。董某從陳某處獲得彩票的所有權,陳某就不再享有所有權。法律規(guī)定,彩票所中獎金屬于法定孳息,財產在交付后產生的孳息歸新所有人,陳某已不是所有人,當然不享有所有權,故獎金應歸新所有人董某所有。本題中不存在共有關系或重大誤解,董某取得獎金有法律根據,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10.D[解析]《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A項構成善意取得;D項不屬于“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不構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題應選D。該法條第3款規(guī)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笨梢娝餀嘁部梢陨埔馊〉茫珺、C兩項均為質權的善意取得。
11.A[解析]方某是原所有權人,張某是無處分權人,丙以合理價格購得是善意占有人,標的物摩托車已經交付給丙,依據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摩托車所有權。因此,方某不能向丙請求返還摩托車,也不能向丙請求賠償損失,只能向張某請求歸還價款,造成其他損失的,可以要求張某賠償損失。故正確答案是A項。
12.C[解析]按份共有亦稱分別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的共有。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fā)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如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共同繼承的財產。故選C。
13.B[解析]根據《物權法>)107條的規(guī)定,遺失物不能直接適用善意取得,只有在遺失人放棄追索和超過回復期間的情況下,才能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是,尤其要注意的是,回復權的期間是2年,但是,起算點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開始起算。本題盡管已經有三年的交待,但是,沒有起算回復權的期間,因此,可以追回。在追回的時候,如果受讓人是通過拍賣或者有經營資格的商店買得的,則要補足價款才能追回,如果沒有交代這樣的信息,則可以無償取回。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
14.B[解析]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tài)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種方式。加工是指一方將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我國司法實踐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所有權原則上歸原物的所有人,并給加工人以補償。但是當加工增加的價值大于材料的價值時,加工物可以歸加工人所有,但應當給原物的所有人以補償。
15.A[解析]趙蘭因受贈而獲得表的所有權,A項對;對于手表享有所有權的順序依次是李涵、國家、王猛和趙蘭,故B項錯;王猛從商店買得手表時,代表國家的公安機關是有權處分,因此,不是善意取得,C項錯;因為孫某買手表時并未支付合理對價,不適用善意取得,D項錯。
16.C[解析]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共有人對共有的類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除共有人之間有家庭、夫妻關系的外,視為按份共有。所以本案中,田某、常某二人之間是共同共有關系,田某、常某二人與趙某之間是按份共有關系,所以A選項說法正確。《物權法》還規(guī)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本案中,行人王甲不可能知道田某、常某與趙某之間是按份共有關系,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所以對于王甲的醫(yī)療費,田某、常某與趙某承擔連帶責任,內部則田某、常某承擔2/3,趙某承擔1/3。白某因為是三人共同的好朋友,可以推定白某對于三人之間的按份共有關系是知情的,所以對于白某的修繕費用,田某、常某與趙某應當按照份額承擔責任,田某、常某承擔2/3,趙某承擔1/3。所以B項說法正確,C項說法錯誤。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轉讓自己的份額,但共同共有人除共有的基礎喪失或有重大理由外,不得轉讓共有部分,所以D項說法正確。
17.A[解析]《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所以山羊應該歸孫某,同時孫某要付給張某飼養(yǎng)山羊的費用、張某應當退還陳某的900元。故選A。
18.A [解析]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且已支付合理對價,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guī)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歸還失主,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如果所有人因為被盜、遺失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占有以后,不問財產幾經轉手,所有人都有權請求最后占有人返還。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額,所有人在取回該物時,應該補償占有人的損失。電腦為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A項說法錯誤;田某是善意占有人對于使用過程中的不慎損壞不賠償,同時可
以請求返還占有期間支出的必要費用,B、D項說法正確;田某對于電腦的占有屬于無權占有,因此,返還的時候包括原物和孳息,故對于租金也應當返還,C項說法正確。
19.D[解析]在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權利分類中,物權屬于典型的支配權;在絕對權和相對權的分類中,物權屬于絕對權,抵押權屬于物權,因此抵押權是支配權、絕對權。所有權是無期物權,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均有期限限制,是有期物權;擔保物權附屬于其所擔保的主債權,是從物權,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所以抵押權是有期物權、從物權。因此選D。
20.D[解析]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A項說法正確。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B項說法正確。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羌償收回。C項說法正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閑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D項說法錯誤。
21.B[解析]《物權法》第30條規(guī)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本題中,民安置地公司進行了房屋的建設,其因事實行為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本題正確答案是B。
22.D[解析]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承包的耕地上只能從事農業(yè)生產,白某在承包的土地上開辦磚窯廠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即白某與村民委員會為白某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他們的約定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白某不能取得該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3.A[解析]《物權法》第107條規(guī)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 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根據該規(guī)定可知,遺失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權利人范某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為趙某之日起2年內要求趙某返還電腦。如果受讓人趙某從具有經營資格的信托商店購得電腦,趙某有權要求范某支付自己購買電腦時所支付的費用。
24.A[解析]《物權法》第23條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本題中,因為該玉佛尚未交付給丁某,也未交付給方某,所以丁某和方某不享有所有權。至于該玉佛最后被黃某的兒子取出給了丁某,也不能因此而認為丁某取得該玉佛的所有權,因為丁某受讓的時候不是善意的,而且黃某的兒子屬于無民事行為人,其行為無效。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
25.D[解析]分析題目我們可以得出有兩個優(yōu)先購買權,要注意的是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的原理。根據《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的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根據《合同法》第230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共有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基于物權,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基于債權,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所以,乙的優(yōu)先購買權優(yōu)先于丙的優(yōu)先購買權。
26.C[解析]所謂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yè)主對于一棟建筑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A項中房地產公司將休閑玩耍地改為停車場經過業(yè)主同意,因此是合法的。根據《物權法》第73條的規(guī)定,建筑區(qū)劃內的道路,屬于業(yè)主共有。8項業(yè)主的做法不違法。小區(qū)的門房屬于業(yè)主的服務用房,歸業(yè)主共有,物業(yè)服務公司無權擅自將其出租,所以物業(yè)服務公司的做法違反法律。因此選C。
27.B [解析]小花、小明共同繼承的房屋在遺產分割之前屬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項是錯誤的。小明加蓋的房屋是接在房屋右墻以外的,與小花、小明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獨立,小明原始取得其加蓋房屋的所有權,所以B項是正確的、C項是錯誤的?!睹裢ㄒ庖姟返?9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小明對其加蓋的房屋有處分權,對其與小花共同共有的房屋無處分權,但由于小明為三間房屋的登記所有人,且小高又是善意取得,所以根據公示公信原則,小高取得三間房屋的所有權,小花無權要求返還,所以D項是錯誤的。
28.C [解析]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xù)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xié)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代現(xiàn)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已經完成了交付,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高某,故A項錯;機器屬于漂流物,適用遺失物的規(guī)則,只有當權利人放棄追索或者超過回復期間的情況下善意第三人才能獲得所有權,因此劉某沒有取得所有權,B項錯;李某基于占有,高某基于自己的所有權都可主張返還原物,故C項對,D項錯。
29.D[解析]《物權法》第88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動產權利人利用相鄰不動產,給相鄰不動產權利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害。陳某與李某是鄰居,陳某修繕自己的房屋需要利用李某房屋的屋頂。李某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絕陳某經過。只有陳某利用李某的不動產給李某造成損害的,李某才能要求陳某賠償,李某無權要求陳某支付利用自己不動產的報酬。因此李某的主張違反法律。
30.A[解析]根據《物權法》第164條的規(guī)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因為民安公司已經將房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圍內的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也轉移給了小區(qū)的業(yè)主,而地役權作為從物權,隨之轉讓,所以小區(qū)業(yè)主有權請求卓峰公司拆除超過8米的建筑物,A項是正確的。
31.B[解析]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的規(guī)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人死亡,只有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其他的不可以繼承。董某承包的土地是耕地,所以董某死亡后,繼承人不可以繼承董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32.D[解析]《物權法》第202條規(guī)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題中,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到2011年3月6日截止,所以抵押權的行使期間到2011年3月6日止,D項是正確的。
33.B[解析]根據《物權法》第l79條的規(guī)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權的總稱。當只有一個抵押權存在時,當抵押權人成為所有權人時,抵押權消滅;當多個抵押權并存時,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成為所有人時,抵押權不消滅可以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故選B。
34.B[解析]質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的物權。根據《物權法》第212條規(guī)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35.B[解析]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主要包括勞動生產、收益、善意取得、征收、沒收、添附等方式。本題中,A項是通過繼承取得,屬繼受取得;B項屬于收益,屬原始取得;C項中似乎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盜竊物不適用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所以韓某不能取得二手車的所有權,只可以要求田某返還購車款并賠償其所受到的損失;韓某通過互易行為取得方某的車,也屬繼受取得。所以本題答案是B。
36.C[解析]《物權法》第194條第1款規(guī)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本題中,農業(yè)銀行和建設銀行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的順位,未經抵押權人工商銀行的書面同意,不得對其產生不利影響。因此,雖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權人建設銀行有500萬的債權,但是其中只有100萬可以先于工商銀行受償,否則就對工商銀行造成了不利影響,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至于建設銀行的其余200萬債權,只有工商銀行受償300萬之后,才可以受償,所以最終受償順序應如下:建設銀行的100萬債權一工商銀行的300萬債權一建設銀行的400萬債權一農業(yè)銀行的100萬債權。但因為價款只有600萬,所以最終實際上農業(yè)銀行的100萬債權無法得到清償,C 是正確的。
37.C[解析]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并不因此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設立質權只能是動產,因此A、B 項錯誤;約定質物與實際交付的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的為準,C項正確;D選項屬于轉質,對于質物造成損害的,轉質方應當賠償,因此應由乙向甲賠償,而不是丙。D項錯誤。
38.C [解析]選項A說法正確,《物權法》第98條規(guī)定,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選項B說法正確,《物權法》第103奈規(guī)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選項C說法錯誤,《物權法》第97條規(guī)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選項D說法正確,《物權法》第101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39.B[解析]A選項錯誤,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經營自己土地的權利。本題甲中學為方便乘坐地鐵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權利,因此雙方之間是關于地役權的約定。
40.C [解析]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根據民法,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段餀喾ā返?16條規(guī)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币虼顺闪碛幸?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孳息歸原物所有人收取。本題中,牛為原物,牛黃為孳息,劉某取得了牛的所有權,所以牛黃作為孳息應該歸劉某所有。故選C。
41.D[解析]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法定擔保優(yōu)先于約定的擔保,因此留置權優(yōu)先,A項不正確;抵押權只有在沒有登記的時候質權才優(yōu)先,B項錯誤;都沒有登記的抵押權“地位”平等,C項錯誤;登記的抵押權依照時間先后順序受償,D項正確。
42.C [解析]孳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體的自然屬性而使物主獲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產生了從屬關系,物主因出讓所屬物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而得到的收益?!段餀喾ā返?16條規(guī)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A、B項說法正確。天然孳息都是動產,法定孳息因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故在邏輯上也可以是不動產。C項說法錯誤。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傳來取得。D項說法正確。
43.A[解析]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的實現(xiàn)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2)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3)債權人未受清償;(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韻。A項說法錯誤,B項說法正確。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xù),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C項說法正確。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除去,抵押權人對此別除出來的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有優(yōu)先受償權。D項說法正確。
44.A[解析]《物權法》第116條第1款規(guī)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本題中,老馬屬于向某借給岳某使用的,故向某是老馬的所有權人。馬仔屬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規(guī)定,馬仔應當由所有權人向某取得?!靶≡啦恢像R非屬岳某所有而繼承”表明小岳為老馬及馬仔的善意無權占有人?!段餀喾ā返?43條規(guī)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小岳負有將老馬及馬仔返還給向某的義務,但此時馬仔已因小岳管理不善而死亡,根據《物權法》第242條規(guī)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為小岳為善意無權占有人,不必對向某承擔馬仔死亡的賠償責任。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
45.C [解析]占有是指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占有分為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對物的控制,而不問權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況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權未變,依法或依約仍可請求返還,這種占有稱為間接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屬于自己所有(據為己有的意思)的占有;他主占有與“自主占有”相對應,即占有人以非所有之意思而對他人財產進行的占有。本題中,乙無所有權。屬無權占有。丙盜竊想取得所有權,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屬于自主占有。丁不知情購買,目的是自己占有該手機,屬自主占有。從題目中,不能看出手機店存在惡意。B、D項錯誤,C項正確。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guī)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歸還失主,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如果所有人因為被盜、遺失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占有以后,不管財產幾經轉手,所有人都有權請求最后占有人返還。A 項錯誤。
46.B[解析]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fā)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共有人沒有對共有財產劃分份額,但解散共同關系時,可以劃分份額。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可以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對共有物的處分,應當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稉7ń忉尅返?4條第2款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惫餐灿腥艘蚬灿胸敭a對外發(fā)生財產責任的,共有人為連帶責任。因此B項說法錯誤。
47.A [解析]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包括公民之間的共有、法人之間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關系發(fā)生的、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物權法》第103條規(guī)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48.B[解析]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tài)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添附財產的歸屬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可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
49.A[解析]在實現(xiàn)抵押權時,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的順序清償。
50.B[解析]順位在前的抵押權人可以通過與債務人達成協(xié)議實現(xiàn)抵押權,但是,一旦協(xié)議內容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可以進行撤銷,故A項錯誤。選項B說的是保全請求權,如果抵押權人要求之后,抵押人不恢復到原來的價值,也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注意:只有保全請求權中有提前清償)。根據《物權法》第202條的規(guī)定,抵押權受到主債務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C項錯誤;當開始行使抵押權之后,抵押權人有權收取孳息,因此,D項不正確。
51.D[解析]《物權法》第97條規(guī)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題目中賈某、朱某、王某三人的份額是明確的,因此是按份共有。對房屋的裝修可以看作是重大修繕,因此,要經過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賈某、朱某贊同,王某反對,賈某、朱某兩人的份額已經達到共有份額的2/3,故可以決定對餐館進行裝修。D項說法錯誤。對共有財產的管理,由共有人協(xié)商進行。意見不一致時,按多數份額的意見進行管理,但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對共有財產除協(xié)商處分外,各共有人對自己的份額可以出賣、贈與,并可繼承。但在出賣時,其他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在共有財產受到侵害時,每一共有人都有權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礙和賠償損失,以維護共有的權益。A、B、C項說法正確。
52.C[解析]《物權法》第191條第1款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因此,A、B項說法正確。在抵押人的轉讓權方面,物權法沒有關于另行提供擔保的規(guī)定,C項說法錯誤。同時,應注意的是,設立抵押權之后,抵押人并沒有喪失處分權,沒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轉讓了抵押物的,不能說合同無效,因為在受讓人代位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是完全可以有效的,并不需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D項說法正確。
53.D[解析]根據《物權法》第179條的規(guī)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權的總稱。當多個抵押權并存的時候,都登記的依照時間先后;都沒有登記的平等受償;有登記的也有沒有登記的,登記的優(yōu)先。故選D。
54.D [解析]本題中沒有擔保物權存在,因為標的物是不動產,不可能存在留置和質押的情形,而不動產設抵押權又必須登記,題目中沒有說登記,因此乙銀行沒有權利優(yōu)先受償。選D。
55.C[解析]《擔保法》第76條規(guī)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彼膫€選項中只有C項中的提單符合規(guī)定,故選C。A、B項均不屬證券,而D項為依法不可轉讓的股票不可設定質權,故此三項均應排除。
56.B [解析]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訂立地役權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A項說法正確。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B項說法錯誤。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xiàn)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C項說法正確。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盡可能避免損害的發(fā)生。因行使地役權而不得不造成損害的,應本著公平原則,給予適當的補償。因行使權利的方式不當或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D項說法正確。
57.D[解析]《物權法》第239條規(guī)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據此可知,本題中丁享有的留置權效力最先。《擔保法解釋》第79條第l款規(guī)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據此可知,本題中乙享有的已登記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丙享有的質權受償,丙享有的質權優(yōu)先于甲享有的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綜上,甲、乙、丙、丁對該套設備享有的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是丁、乙、丙、甲。
二、簡答題
1. [解析]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關系發(fā)生的、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兩者的區(qū)別:(1)財產份額方面。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從共有關系一開始就有確定的共有份額,而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關系消滅后才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財產份額。(2)對外債務方面。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對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一對外要求共有債權之履行所獲得的財產,作為共有財產;共有人之一清償共同債務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償的問題。
2. [解析]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閑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準。并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3. [解析]公示公信原則是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的合稱,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特別是保護當事人對公示的信賴利益。
所謂公示原則,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
所謂公信原則,是指一旦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了公示,則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現(xiàn)出來的物權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以此而進行交易的人,法律也依然承認其行為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4. [解析]抵押物即抵押合同的標的物,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既然抵押物是債務人保證其完全履行債務所提供擔保的財產,那么該財產應該具有交換價值和可讓與性,并且債務人將其抵押以后交付之前在其繼續(xù)使用期間不會毀壞其價值,毀壞其形態(tài)。
對于何種財產能夠成為抵押物,我國《擔保法》第34條有明確規(guī)定:(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上述六種情形屬于可以抵押的財產,同時《擔保法》亦規(guī)定了禁止抵押的財產。《擔保法》第37條規(guī)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34 條第5項、第36條第3款規(guī)定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5. [解析]根據承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法律屬性,可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分為兩大類: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它的產生方式包括:(1)劃撥方式。土地劃撥,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批準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2)出讓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xié)議、招標和拍賣。(3)流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土地使用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轉讓、互換、出資、贈與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guī)定辦理。(1)鄉(xiāng)(鎮(zhèn))村公益用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2)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yè),或
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lián)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如果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三、論述題
1. [解析]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都是他物權。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是指為確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雖然同屬定限物權(他物權),但存在明顯差別:
(1)對標的物進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用益物權是占有和利用標的物的實體的權利,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價值,因此又稱為實體物權;擔保物權則不以利用物的實體為目的,而是支配物所蘊含的交換價值,是一種價值權。
(2)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擔保物權為從屬物權。用益物權不以用益物權人對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權利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擔保物權所具有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的屬性;而擔保物權的存在則以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的所有人或其關系人享有債權為前提。
(3)權利實現(xiàn)的時間不同。用益物權人取得用蓋物權與實現(xiàn)其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無時間間隔;而擔保物權人取得擔保物權后,并不能立刻實現(xiàn)其權利,只有在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擔保物權人才可以行使變價受償權。
(4)占有在權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權的行使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因用益物權人如不占有標的物即無法對標的物進行使用和收益;而擔保物權則不同,它的內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換價值,因而可不必對物進行有形的支配。
(5)物上代位性不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毀損、滅失,因而獲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即成為擔保物權的代替物,從而擔保物權人可以就該賠償金行使權利。而對于用益物權來說,無論其標的物滅失的原因如何,用益物權均將確定地、終局性地歸于消滅,用益物權人不得請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補。
2. [解析]相鄰關系是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在實際生活中是大量、經常發(fā)生的,種類繁多,如相鄰土地使用、通行關系,相鄰用水、排水關系,相鄰防危關系,相鄰通風、采光關系等等。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應遵循如下原則:
(1)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fā)生爭議,或因環(huán)境污染發(fā)生爭議以后,必須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在爭議解決以前,爭議各方不得荒廢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有關設施,更不得聚眾鬧事,強占或毀壞財產。對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xié)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處理相鄰關系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系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2)有利生產、方便生活。處理因相鄰關系發(fā)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和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出發(fā)。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于經營管理和有利于生產發(fā)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
(3)公平合理?!睹穹ㄍ▌t》第83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
3. [解析]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人的權利:(1)占有權。留置權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xù)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占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xiàn)。(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留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3)使用權。留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占有權而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
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特殊情況下,留置權人可以使用留置物。(4)必要費用的償還請求權。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
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5)優(yōu)先受償權。依民法通則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人的義務:(1)留置物的保管義務?!稉7ā返?6條規(guī)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绷糁脵嗳藨陨屏脊芾砣酥⒁猓9芰糁梦?。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因此導致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留置權人原則上并無使用留置物的權利,相反留置權人負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除為保管上的必要而為使用外,留置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不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擔保。(3)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有義務將留置物返還于債務人。在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使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的,構成非法占有,應向債務人或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
四、案例分析題
1. [解析](1)《物權法》第103條規(guī)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币虼巳说墓灿惺前捶莨灿??!段餀喾ā返?04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三人沒有約定份額,因此應當按照出資份額確定應有份額,所以三人的份額是3:2:2。
(2)《物權法》第98條規(guī)定,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耕牛生病的費用系管理費用,三人對管理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因此應按照份額負擔,所以黃某應負擔90元,丁某、方某各負擔60元。
(3)《物權法》第102條規(guī)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耕牛踩壞了呂某的西瓜造成呂某300元的損失,黃某、丁某、方某三人對呂某應承擔連帶債務,所以呂某有權要求黃某全部賠償。當然,黃某全部賠償后,有權向丁某、方某按照他們之間的份額追償。
(4)《物權法》第99條規(guī)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黃某與丁某、方某共有耕牛主要是用于耕種農田,黃某全家遷入外地,不再耕種農田,可以認定黃某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雖然三人約定不得分割,黃某仍有權請求分割耕牛。《物權法》第100條第1款規(guī)定,共有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xié)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因此黃某與丁某、方某可以協(xié)商分割方式,達不成協(xié)議的,可以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耕牛所得價款予以分割。
2. [解析](1)根據《物權法》第l87條的規(guī)定,以房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權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白某雖然與陳某簽訂了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辦理抵押權登記,所以白某不享有抵押權。
(2)根據《物權法》第l5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有關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白某雖然與陳某未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但是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白某與陳某之間的抵押合同有效,白某有權根據抵押合同要求陳某承擔違約責任。
(3)陳某受趙某欺詐,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但是陳某與趙某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孫某信賴登記公示狀況與趙某進行交易,并且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此時孫某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陳某無權要求孫某歸還房屋。
3. [解析](1)房屋抵押合同已經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決于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務件?!逗贤ā返?4條第1款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p>
(2)房屋抵押權沒有生效。根據《物權法》第187條的規(guī)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所以,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xù)才能設定抵押權,未經登記,抵押權不能產生。因此,在本案中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沒有產生。
4。 [解析](1)劉某能取得對電腦的所有權,因為劉某構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在本案中,張某作為共同共有人,處分其共有財產,而胡某作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況下,支付了相當的價款,依法應取得該電腦所有權。
(2)武某不能取得對電腦的所有權。根據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動產善意取得必須符合如下構成要件:①受讓人受讓動產時是善意的;②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③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讓人;④占有人必須是善意取得占有。本案中,由于電腦是被所有權人遺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喪失占有,因此不能適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關所有權。
5. [解析](1)有效。根據《擔保法解釋》的規(guī)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可以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但如果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
(2)根據《擔保法解釋》的規(guī)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所以作為質物的瓷器雖然不存在了,質權仍存在其替代物,即賠償金上。
(3)應當由小李對瓷器毀損賠償金中的8萬元優(yōu)先受償。小張對于小王的8萬元的債權不能優(yōu)先受償。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轉質權只有在原質權擔保的范圍內得到優(yōu)先受償,且轉質權優(yōu)于原質權而受償,所以具體到本案中,小李的質權要優(yōu)先于小張的質權而受償,同時小李對于小張的10萬元債權中只有在原質權擔保范圍內的8萬元部分可以得到優(yōu)先受償。
6. [解析](1)雙方之間的合同成立。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合意。本案中,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并簽訂了書面合同,此時合同成立。
(2)該合同效力待定。因為其屬于無權處分的合同,依法屬于效力待定。
(3)原告杜某、李某夫婦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雖然房屋買賣合同已告成立,但雙方當事人并未辦理房屋產權轉讓登記手續(xù),因而該合同并不產生物權效力,杜某、李某夫婦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
(4)屬于添附行為。因為房屋并不屬于杜某、李某夫婦所有,其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進行的附合、加工行為,在民法上統(tǒng)稱為添附。該添附行為是善意的。
(5)屬于侵權行為。
(6)王萍認為原告、被告之間的買賣行為是違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權,即對原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物主張全部所有權,屬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法院處理結果:
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不生效,房屋應退還給第三人即所有人;被告退還房款及利息給原告;被告賠償原告占有、使用期間因進行添附行為所發(fā)生的費用;王萍對原告添附行為增加的房屋價值予以適當補償;
(7)如果王萍追認,該買賣合同轉為有效,雙方只要補辦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屋即歸杜某、李某夫婦所有。王剛應將房款交付給王萍。
7. [解析](1)該合伙組織與花卉市場老板方某及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均為有效的合同。因為根據民法原理,合伙協(xié)議對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方某及銀行均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其他合伙人不得以代表權的內部限制來對抗,不得主張合同無效。
(2)抵押合同生效。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本案該合伙組織與銀行所簽抵押合同并無無效或可撤銷情形,該抵押合同已生效。
(3)能夠對趙某的個人財產進行追償。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應先以其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